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传统村落标志牌。对传统建筑、古桥、古井、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