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报传统村落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落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蕴含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和人文精神等,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地域特点;

(二)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体现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四)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或者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农业物种资源、农耕生产技艺、传统农业运作体系、农业自然生态景观等农业文化遗产;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