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辖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自行采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