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