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