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三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设定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禁止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