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变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须经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变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