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二条有效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