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九条有效村级回收点可以依托农药经营门店,以及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置;无法依托的,由村民委员会设置。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