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八条有效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投放到村级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在河湖沟渠中直接清洗农药包装废弃物。散落在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捡拾回收。鼓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以物换物、现金回收等方式,有偿回收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有偿回收指导价格标准,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偿回收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