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点,存放农药经营者、村级回收点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集中贮存点应当有满足分类存放要求的仓储设施,明确管理人员。

集中贮存点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符合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卫生防护等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