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的调查监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