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回收处置等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