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培训、发放明白纸、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和培训。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