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