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农药经营者、村级回收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分类捆扎打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归集至集中贮存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确定集中贮存点的收集时间,连同具体位置、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告知农药经营者和村级回收点。集中贮存点应当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登记、存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