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