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