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发区条例/第七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