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机制。

对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级开发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事项交由开发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