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通过专业化招商、市场化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完善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协议履约监管、动态评估,保障招商项目落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