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产业集群、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共建跨区域合作平台。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产业集群建设等需要,整合本市行政区域内位置相邻、产业互补的开发区,设立跨区县(自治县)开发区。

鼓励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探索“飞地经济”等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