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用地情况的监管,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督促开发区合理高效用地。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征收未供应土地的管护,防止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