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通过依法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推动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聚焦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重点指标,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