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八条有效未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可以依法探索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履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开发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