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运营公司,承担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

支持将市、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运营公司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委托给开发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设立有运营公司的,应当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