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六条有效对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其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具备承接能力的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其区县级经济管理权限。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经济管理权限的目录,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