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已完成开发建设任务且不具备开发新区域条件的开发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批准后予以退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经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予以整合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