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