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