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