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立法程序/Section 2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40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5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