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