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应当附法规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