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