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