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防治城市扬尘污染。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