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鼓励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