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