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