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