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气污染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