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气污染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