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