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