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