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