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清洁能源建设,制定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企业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