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