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