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