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