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