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